一、服務概況
民國 103 年 8 月起,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分兩階段,其基本架構示意圖如下圖,前九年為國民教育,依「國民教育法」及「強迫入學條例」規定辦理,對象為 6 至 15 歲學齡之國民,主要內涵為:普及、義務、強迫入學、免學費、以政府辦理為原則、劃分學區免試入學、單一類型學校及施以普通教育。後三年為高級中等教育,將推動制定「高級中等教育法」,對象為 15 歲以上之國民,主要內涵為:普及、自願非強迫入學、免學費、公私立學校並行、免試為主、學校類型多元及普通與職業教育兼顧。主要涵義如下:
一、普及:針對 15 歲以上之國民,提供均等之教育機會。
二、自願非強迫入學:本階段將提供足夠且多元就學機會,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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